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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岂能索要"恋 爱误工费"? |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196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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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2月,经媒人介绍,熊某和同村姑娘李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因李某反悔,双方中止了恋爱.2001年7月27日,熊某及其父亲、媒人毛某、杨某一行气势汹汹地来到李某家索要所送的彩礼.媒人毛某当场列出应返还彩礼的清单:衣服600元,在县城的吃喝100元,车费130元,谈恋爱一个月的误工费750元,实物彩礼总计2514.5元,另外加上现金彩礼6000元,共计8514.5元,扣除认亲时李家给的340元,总共应返还8174.5元.李某害怕对方闹事,凑了1000元,连同原来的彩礼6000元,共计7000元当场交媒人毛某返还给熊某,另欠恋爱误工费及有关礼品折合1174元,李某被迫当场打下欠条.后李某认为赔偿误工费不合理,一直不兑现欠款.
点评:在恋爱不成引起的纠纷中,索回财物的行为居多.但是这些财物原来是基于赠与行为给付对方的,这种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人胁迫、欺诈,而且这一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应属合法行为,在受赠与人接受赠与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已转移,恋爱不成赠与人反悔,受赠与人无返还义务.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因为恋爱是自愿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没有任何不法侵害的发生,索要误工费实属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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