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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汉咨询:他与老伴已八十多岁,生育三子一女,晚年生活由四个子女负担.2005年刘老汉与其次子刘某因盖房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双方签订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就此断绝父子关系,刘某从此不负担刘老汉夫妇生活.自此,刘老汉夫妇二人的生活由其他三子女照顾,然而,不久大儿子病故,小儿子因工厂效益不好而下岗,女儿也没有工作.刘老汉夫妇二人生活十分困难,而刘某生活条件不错.请问能否要求刘某负担刘老汉夫妇二人生活?
聂律师解答:刘老汉与其次子刘某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违背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父子关系是由<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而不是双方可以约定的.因此,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刘老汉夫妇可依法要求刘某履行赡养义务,承担二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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