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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电缆线 被判徒刑并罚金 |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089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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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刘静 通讯员邓连全)为了获取电缆线中的铜销赃获利,不惜铤而走险,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日前曹某、蔡某分别被夷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及一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判处3000元及2000元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曹某是湖北省沙洋县拾桥镇人;35岁的蔡某是夷陵区分乡镇人。蔡某曾在沙洋服刑时结识了曹某,后曹某到蔡某处玩时共谋盗割电缆线卖钱。 2006年4月至2006年7月,曹某、蔡某与“小董”(绰号)等人相互纠合,先后在兴山县、夷陵区分乡镇4次盗割通信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7523元,其中盗窃未遂1起,盗窃数额 3750元。曹某参与作案2起,盗割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000元;蔡某参与作案3起,盗割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273元。 本报特邀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聂邦鸿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湖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蔡某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类盗割电缆的行为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足以危害,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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