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莺尾 通讯员法轩)独自抚养智残女儿30年,父亲终于不堪重负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就夷陵区女子小林(化名)抚养权和生活来源一案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周某结婚后,于1977年1月18日生育女儿小林,1977年3月10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秭归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其女的抚养双方约定,在小林哺乳期间由周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6元,小林断奶后,由王某负责抚养成人。王某与周某离婚后,小林于1977年下半年即跟随王某生活,周某未负担其女的抚养费。因小林智力存在缺陷,其生活起居中需要照料时,由其奶奶及父亲照料。1998年2月18日,秭归县残疾人联合会为小林核发“残疾证”一份。残疾类别为三级智力残疾。2007年3月16日,王某向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自己经济能力有限,要求将其女儿小林变更由周某抚养。
同时查明,周某与王某离婚后已再婚(再婚丈夫去世),再婚后生育一子,现周某与其子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小林系王某与周某之女,在小林未成年或成年后智残无生活来源时,双方对其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王某的请求无可厚非。但鉴于小林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时间长达近30年,对其生活环境熟悉,而母亲周某与其30年未曾接触、感情生疏,在此情况下,变更其抚养关系,显为不当。遂依法判决小林跟随王某生活,而由周某每月给付小林抚养费200元。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聂邦鸿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小林尽管已30岁,但小林系三级智力残疾,不能独立生活。所以小林的父母依法对小林负有抚养义务。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而小林随其父王某已生活了30年,对其生活环境熟悉,并有了感情;而小林与其母已30年不在一起生活,感情生疏,因此若小林随其母生活相对不利于其成长。所以,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判决小林跟随王某生活,周某每月给付小林抚养费200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