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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法律堂上见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113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商报讯(记者刘静 通讯员法轩 实习生李娇艳)拖欠工程款多日,最后竟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付剩余 工程款。近日,一起因长期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夷陵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即时判决。 
       2006年12月14日,朱某与张某姐弟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二人将其与中国核工业某建设有限 公司签订“猇亭区南玻工业圆临时办公室维护工程”的劳务承包给朱某施工。协议包干价为25000元,付 款方式为朱某进场5日后,张某二人须支付朱某5000元,剩余的工程款在工程结束时有张某支付。
       同年12月18日,张某二人和朱某双方签定《经济鉴证单》一份。约定由张某二人向朱某增加支付500 元。随后朱某按约完成了《协议书》义务。在张某二人先后三次支付15000元工程款后,以没有钱和工程 质量存在问题等由拒付剩余的10500元工程款。无奈之下,朱某只好将张某“请”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是协议双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放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张、 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经济签证单,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 二人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二人应立即偿付朱某劳务费10500元,并相互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包爱宁点评:
     本案中,朱某与张某姐弟先后签订了《协议书》和《经济签证单》,签订协议书和经济签证单的主体朱某与张某姐弟符合法律规定,所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合同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朱某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提供劳务的义务,同样,张某姐弟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额支付劳务费的合同义务。张某姐弟所谓的没有钱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另外,《民法通则》第35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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