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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伤人 法不容情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292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商报讯(记者刘静 通讯员陈国峰 实习生李娇艳)只因与他人存在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就以随身携带的剪刀将他人刺伤,日前,夷陵区 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因为与汪某之间存在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而对汪某怀恨在心。今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吴某携带剪刀窜至汪某工 作的东方超市土门店前找寻汪某。当日下午2时左右,在土门某超市前,汪某与吴某商议解决纠纷时,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汪某的头部 、颈部。后经法医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虽然对自己持剪刀伤人无甚异议,但他提出与汪某经济帐目未清且被汪某出言激怒后才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妄图 以此作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法院鉴定,此辩解与查明后的事实不符,伤人的吴某于情于法都不合理,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 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郑祥红律师点评:
      本案中,吴某称与汪某经济帐目未清,应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即使汪某出言激怒吴某,吴某已无权侵犯他人身体健康。
       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吴某主观上有持械伤害汪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汪某,致其轻伤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一年有期徒刑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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