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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车费,何须大打出手?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119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商报讯(记者刘静 通讯员陈国峰 实习生李娇艳)仅因为5元车费,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大打出手 ,导致了2000多元的损失。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理判决。
      今年4月25日晚10时左右,夷陵区出租车司机喻某载送乘客蔡某回家时,双方议价15元,当行至距蔡 某家尚有一段路程时,因时间太晚喻某不愿再送,蔡某遂让其妻骑摩托车来接他。蔡某认为喻某未将其送 到目的地,双方为车价问题发生争执,蔡某付了10元车费后要离开,喻某不同意,要求其补一定车费,蔡 某以打表不需这么多钱及没有零钱拒付,双方发生拉扯,拉扯中,蔡某将喻某致伤,尔后与妻回家,喻某 则向公安机关报警,蔡某随后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喻某受伤后于次日到夷陵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后在该院花去医疗费用354.3元, 其伤情于6月6日经夷陵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其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喻某 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354.3元、车辆停运损失(含误工)费2250元、营养费 3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4904.3元。
      法院认为,其医疗费354.3元、车辆损失费2250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均存 在过错,且蔡某已为此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其请求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 由蔡某赔偿喻某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含误工)2343.9元。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蓉点评: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赔偿纠纷案。起因是司机喻某与乘客蔡某在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喻某中途违约致双方矛盾发生。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喻某和蔡某对运输目地的的运价作了口头约定,双方无异议,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喻某以时间太晚不愿再送为由而单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而蔡某要求喻某减少价款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喻某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蔡某的主张虽然合法,但方式欠妥,不应在双方拉扯中将喻某致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而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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