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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肇事,自造失踪欲逃法网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153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商报讯(记者刘静 通讯员张静波 实习生李娇艳)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载且突发交通事故,肇事者竟欲以离开住地,下落不明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追究。近日,夷陵区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肇事者张某做出相应赔偿。
      2006年5月18日14时许,曹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从宜昌市城区经虾子沟往长江市场方向行驶,当行至夷陵区小溪塔滨湖路至长江市场三岔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载许某、 喻某从三游洞方向左转弯向长江市场行驶的无号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喻某、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夷陵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曹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许某受伤后,在夷陵医院住院9天,张某预交2300元后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
      同年11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曹某及附带民事责任人陈某共同赔偿许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5762.83元的60%,扣除已支付的11600元。      2007年4月5日,许某家属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235762.83的40%即92005.13元。法院认为,张某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伤亡者 许某住院期间,张某已付2300元,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许某家属剩余92005.13元。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瓴点评:本案中,许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因与曹某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许某的家属享有主张赔偿权利的选择权即可以向张某提起客运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向张某和曹某提起侵权之诉,分别由张某和曹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许某家属选择了后者,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许某家属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张某驾驶车辆致许某死亡,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张某企图逃避责任,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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