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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起纠纷 伤人赔重金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504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因灌溉稻田起纠纷,两村民相互推搡,导致一方受伤住院。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判决。
      2007年4月9日5时左右,黄花乡村民王某认为邻居严某已经灌了一天一夜的稻田应该灌好了,于是找严某的妻子商量用水源灌溉自己的稻田,严某的妻子同意了,而后,严某到自己田里发现,自己田里的水没有灌好,于是认为王某欺骗了他,随之把水引到自己田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推搡,纠纷过程中王某倒地受伤。严某的妻子将其送往葛洲坝中心医院检查,严某支付医药费379元。
      次日,王某因身体不适入住夷陵医院,经诊断,左侧额部硬膜积液;胸部软组织损伤,住院三天后出院。今年4月15日,王某因身体不适再次入住夷陵区黄花卫生院,住院9天后出院,住院期间王某支付医疗费748.40元。6月4日,双方在夷陵区黄花乡姜家畈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5日,王某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严某赔偿医药费2122.73元(已扣除严某已经支付的379元)、误工费等合计15165.13元。
      法院认为,严某在与王某争水的过程中,相互推搡,致王某倒地,严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在争水过程中采取方式不当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由此判决严某赔偿王某医疗、误工、交通费等1796.02元。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聂邦鸿律师点评:这样的纠纷在农村地区非常常见,特别是在天旱季节。如果不加以疏导,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伤亡后果,那就不仅仅是赔重金的事了。本案中,在纠纷的起因上双方互有过错,王某受伤是双方推搡所致,因此王某与严某的混合过错导致了王某受伤。那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和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严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凡事需冷静,主张要合理,维权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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