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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成功为胎儿维权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244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2007年6月4日,聂邦鸿律师接到宜昌市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到该中心参加一案件的讨论会。2005年,QXS受雇其邻居QTJ的雇请,给QTJ驾驶大货车运输矿石,途中翻车导致车毁人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QXS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底,QTJ与QXS的妻子Z和父亲就QXS死亡赔偿事宜达成协议,QTJ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56000元了结此案,双方不再扯皮,不存在遗留问题。协议经交警部门认定合法有效,QTJ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56000元。此时,QXS的妻子Z怀有身孕数月。2006年5月,QXS妻子Z禁不住公公及婆家亲戚的一再哀求,生下QXS的遗腹女。该女孩生下后就体弱多病。为了给女儿治病,56000元赔偿款很快就被花光了,Z还欠下了10000多元的债务。Z家三代三口人,公公年迈体衰,早已从供销社下岗,无经济来源;Z既要照顾公公又要照顾小孩,也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所以,失去“顶梁柱”的Z家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Z向QTJ要求女儿的生活补助费,遭拒绝。QTJ家也不富裕,举债购买的大车在事故中遭报废,根本无力赔偿。因此,Z只好代理其女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起诉QTJ 。案件已经两次庭审,显然原告Z起诉的案由错误,面临败诉的危险。主审法官已几次忠告Z撤诉,否则将被驳回起诉。为此,Z觉得已经走投无路,报着试一试的心态,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与会者认为,本案的庭审活动既然已经结束,中心不必再提供法律援助。聂律师认为,尽管本案的庭审活动已经结束,但申请人的要求合法正当,本案可以撤诉后重新起诉,所以中心可以而且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聂律师的意见得到与会者的认同和中心领导的肯定。于是,中心领导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指派中心胡主任与聂律师共同承办本案。

      在中心领导的亲自指导下,聂律师建议申请人Z撤回起诉后,重新以雇佣损害赔偿为由起诉。Z撤诉后,重新以雇工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被告答辩认为,雇员QXS因车祸死亡时原告QJ尚未出生,不是QXS的实际被抚养人。同时认为,即使原告QJ是死者QXS生前实际被抚养人,其抚养费也在2005年底的协议中已经解决,包含在一次性赔偿款56000元中。接受中心指派后,聂律师与中心胡主任一起先后到案发地、交警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调查取证,获取了充分证据,并邀请法院资深法官讨论,查阅相关理论书籍,一致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仅有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应得的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原告QJ作为死者QXS的遗腹女(被告对此并未表示质疑),现已两岁多,当然是死者QXS的实际被抚养人,当然享有请求被告QTJ赔偿其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原告在2005年尚未出生,其抚养费并不当然包含在协议赔偿款56000元中,而且原告的这一权利也不能被协议剥夺。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抚养费。聂律师和中心胡主任将其观点整理成代理意见,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阐述,为法庭所采信,被告也诚然认为应当赔偿原告的抚养费。鉴于被告经济特别困难的现状,在法庭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向其亲戚借款1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圆满给地本案划上了句号。

       10000元尽管数字不大,但对于身处农村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家庭又特别困难的原告,无疑解了“燃眉之急”。原告母亲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并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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