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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我所榜上有名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2/5/7】  【浏览:2424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值3.8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2009年3月4日至5日湖北省妇女联合会、湖北省司法厅隆重举行湖北省2008年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发布会,发布了湖北省2008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

       经过各级妇联、司法行政机关层层选送、上报和专家评审,最终在对全省各地妇联选送的141件案件中评选出了十件,为湖北省2008年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律师聂邦鸿与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胡德喜联合承办的《宜昌市夷陵区妇女李兰为遗腹女请求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榜上有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学院教师陈旗女士对本案予以点评,认为“本案的可贵之处在于,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下,当事人正确形式诉讼权利,充分利用诉讼程序,在法理与情理很好结合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很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没有牺牲相对人的利益,实现了和谐”。

       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和公安厅及省妇联领导出席会议,省人大副主任蒋大国及内司委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领导为出席会议的湖北省2008年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颁发了《证书》。

        聂律师在发布会上发表代理感言:胎儿损害赔偿,法律上是空白,实践中无案例,面对当事人因法律关系混淆而面临败诉的绝望,我们灵活运用法律技巧,将法律与情理充分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律专家陈旗在发布会上点评:本案经过了几个处理阶段。首先是非诉讼调解。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主持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与雇主进行了协调,雇主同意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56000元,今后事宜与雇主无关。调解当时,李兰怀有身孕,但在调解协议里没有谈及孩子的未来权益。第二阶段,孩子降生后,因养育困难,李兰以女儿小华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孩子养育费。但是,其诉讼请求的案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本案中没有交通事故的侵害人,雇主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起诉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此时,李兰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工作人员及律师为其提供诉讼支持。在接受委托后,法律服务人员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回原交通事故赔偿之诉,获得法院批准。随后,法律援助人员以雇员损害赔偿为由重又向法院提起对雇主赵某的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法律服务人员帮助下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改变第一次诉讼的请求基础,符合法律关于法律关系与诉讼主体一致性的规定,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是一次成功的诉讼。

       在实体审理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供法官参考的法律意见写得非常全面专业,合情合理合法,具有说服力,为对方体谅原告困难,接受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法律援助人员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李兰女儿应当得到赔偿的理由:一是李兰与雇主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不包括胎儿未来的抚养费用,这一点解决了雇主责任重复处理的问题。二是法律仅仅规定遗产继承中给胎儿预留份额,并未规定规定胎儿的抚养费及其他权益须在胎儿出生之前处理。关于胎儿出生后的权益保护,由于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治,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保障胎儿的未来权益。胎儿出生后作为民事主体提出权利要求是法律设定的正常道路。这一点解决了小华出生后向雇主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法律基础。三是通过比对交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数额与根据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应得的各种费用,提出调解协议达成的数额远远低于家属应当获得的赔偿,另就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用请求既非重复主张,也未加重雇主责任,是符合情理的。这一点解决了小华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道德性。法律援助人员从这几个方面搭起了解决问题的桥梁,尽管最终的调解结果与预期有距离,但毕竟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谅解,同时也考虑被告雇主的承受能力和心理预期,比较实事求是地了结了纠纷。本案的可贵之处在于,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下,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利用诉讼程序,在法理与情理很好结合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很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没有牺牲相对人的利益,实现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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