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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表见代理
【发布者:聂梦佳】  【更新日期:2013/1/7】  【浏览:2344次】  【文章来源:三峡大学学报】       【打印】    【关闭】
 
 
 
摘要
      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的分析,说明其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并重点分析表见代理的四个构成要件,最后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效力。
 
关键字: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为民法的外观主义,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立法者所关注的安全,更应是法律上的安全。法律上的安全可以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当法律选择保护动的安全时,即确立了交易安全原则。在表见代理中,由于本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第三人)的利益相冲突,冲突源于交易事项中虚假现象的出现,该虚假现象往往是影响交易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而交易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了该虚假现象。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国家和地区,专家学者对表见代理概念的理解不尽一致,我国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其将表见代理定义为:表见代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亦即无权代理,表面上有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认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际上并未被授权,或虽有授权但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使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
      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对相对人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有权代理通常具备四个要件,即代理人须具有代理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须具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的能力。要构成表见代理也必须具备有权代理的四个要件。
      第二、对相对人而言,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有权代理中的代理人本来就具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既无代理权也没有使相对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表见代理中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代理权。
      第三、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4 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对于“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其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进行了慎重地审查,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因轻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由于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要件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双重要件说认为,除了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需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行为人是否拥有代理权或拥有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权,不是表见代理制度所考虑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至于后来是否取得代理权,对表见代理的构成不生影响。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是适用表见代理的基础和前提。这主要是外表授权的认定问题,若行为人(无权代理人)不能向相对人提供其获得代理权的外观,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外表授权是表见代理的依据,如何认定外表授权,通常包括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未过期的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如果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已过期,则不构成外表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能反证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介绍信是伪造的、盗用的或者丢失的,则不构成外表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上述文件被盗或丢失以后,未采用公告方式将之公之于众,则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如果上述文件是借用的,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而由出借人和借用人对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即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为民事行为,也不是由于相对人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当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却赋予了相对人向本人(所谓的“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本人的利益,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必然要求相对人也给予本人一定的对价,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因此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本人的合法权益。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够转嫁到本人身上,本人也不承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主要表现两方面:
      1、对本人与行为人的效力。各国立法一般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本人不得以该行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或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同时,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以后,可根据情况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行为人擅自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相对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一方面,由于表见代理其实就是无权代理,因而相对人当然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也由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故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产生请求本人承受表见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相对人可以直接向本人主张权利,要求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2012级文学院对外汉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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