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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缺席判决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15/5/12】  【浏览:1720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一、  相关法律规定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关于一审审判组织的基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一审民事案件基本审判组织有两种,即由三个(含本数)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员或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制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制。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关于一审审判程序的基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规定了简易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168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意见》第16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同时,《意见》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记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因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卷宗里面必须有被告的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记录。
      3、《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两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和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分析
      从上述规定可知:
      1、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是需要“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的,那么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仅凭原告单方之言是无法判定该案是否是简单是民事案件的,因此对此等案的审理依法不应当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意见》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具备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记录。而在被告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的情况下,审理卷宗中是不可能有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记录的,因此在被告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的情况下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情形下,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因此,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与法相悖。而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案件依法则可以缺席判决。
      三、结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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