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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者:】  【更新日期:2023/6/7】  【浏览:146次】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湖北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2626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9121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4478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2年度

 农、林、牧、渔业

49169元

 采矿业

79466元

 制造业

69587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5888元

 建筑业

70542元

 批发和零售业

6102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2005元

 住宿和餐饮业

48972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8274元

 金融业

147899元

 房地产业

6591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594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1657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467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089元

 教育

105146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398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1306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25767元

说明:

1、目前,湖北省统计局已公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262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9121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2239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湖北地区2022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湖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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